(2009)衢开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约民与郑华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约民,郑华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汪约民,身份证号:(33082419550524301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翠园小区9幢。被告:郑华表,身份证号:(33082419741015171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二弄17号。原告汪约民为与被告郑华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约民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