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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区××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工业区××海。法定代表人陆××。原告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7月31日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环保设备。200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解除承揽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余款50000元。因被告未履约,故请求判令被告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0000元。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终止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可以证明原告要待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放弃质证处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安装(土建)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环保设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原告未能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双方经协商,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已经支付的“货款”之外,再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原告放弃剩余部分“货款”的主张某。另外,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支付期限。协议签订后,该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土建)合同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无锡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