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浙江××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浙江××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于开庭前将所欠货款10166元汇入原告银行帐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球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杭州××××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