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欣××楼。负责人:柳×。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