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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美欣××楼。负责人:柳×。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澳普××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