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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下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市镇××沿××村。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纠纷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建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