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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管××、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管××,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徐××。被告管××。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管××、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对方×的起诉。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许茂樵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