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黄××等与杨××、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舒××,杨××,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原告黄××。原告舒××。被告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黄××、舒××与被告杨××、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黄××、舒××撤回对被告杨××、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黄××、舒××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