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波平、葛波平为与被上诉人俞位定、汪跃平、汪跃存、周与俞位定、汪跃平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波平,葛波平为与被上诉人俞位定、汪跃平、汪跃存、周,俞位定,汪跃平,汪跃存,周利忠,葛圣龙,乐国儿,周思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波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206号莲欣公寓5幢1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素雅,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位定,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小岙**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跃平,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老厂根***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跃存,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老厂根***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利忠,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西岙***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圣龙,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小岙**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国儿,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洲路46弄8号金宅绿园3幢204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思恩,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老厂根**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增汉,男,1958男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大小岙**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波平为与被上诉人俞位定、汪跃平、汪跃存、周利忠、葛圣龙、乐国儿、周思恩、周增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波平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波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波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波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盛惠珍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