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李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李冬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97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纬七路。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胜达,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柏树巷村。被告:李冬富,温岭市松门镇新丰村前大街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颜明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