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与颜××、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颜××,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65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大街××号。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颜××。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与被告颜××、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于2009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浙江××合作银行飞××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