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新江与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江,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78号原告贺新江,1957072****x,汉族,家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刑窑村蔡家堰30号。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龙溪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江与被告德清万润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963.50元,由原告贺新江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