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双诉被告王利民、王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双,王利民,王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张志双,男,193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东海,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民,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邱安敏,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委托代理人邱安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双诉被告王利民、王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双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986.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