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于××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9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叶××。原告于××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