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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与鲁金富、方月娥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鲁金富,方月娥,鲁建新,鲁建芳,师新玲,鲁铮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11号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长标。委托代理人:唐锋。被告:鲁金富。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方月娥。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鲁建新。被告:鲁建芳。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师新玲。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鲁铮羲。法定代理人:师新玲(系鲁铮羲母亲),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诉被告鲁金富、方月娥、鲁建新、鲁建芳、师新玲、鲁铮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