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印刷厂与余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印刷厂,余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46号原告:余姚市××××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地××号。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余姚××电子有限公司,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印刷厂与被告余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印刷厂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印刷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余姚市××××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勤(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