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闵火根与谢连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火根,谢连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77号原告:闵火根,月河街道月河小区22幢102室。被告:谢连法,菱湖镇新庙里村港南西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火根与被告谢连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火根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火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火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闵火根负担。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