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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闵火根与谢连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火根,谢连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77号原告:闵火根,月河街道月河小区22幢102室。被告:谢连法,菱湖镇新庙里村港南西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火根与被告谢连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火根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火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火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闵火根负担。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