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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天台县××坑梯级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台县××坑梯级水电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天台县××坑梯级水电站。住所地天××县××乡××柳溪村。负责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天台县××坑梯级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