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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成江与西安供电局、陕西省蓝田县安村乡田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供电局,李成江,陕西省蓝田县安村乡田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李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爱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江。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蓝田县安村乡田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扣虎,男,1946年8月2日出生。上诉人西安供电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供电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供电局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供电局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由西安供电局承担26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