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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牛皋村。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货款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