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助剂厂与杭州森宝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助剂厂,杭州森宝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66号原告杭州××助剂厂,住所地杭州市××区笕桥镇滨河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被告杭州森宝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助剂厂诉被告杭州森宝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助剂厂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助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3.50元,由原告杭州××助剂厂负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