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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何××、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何××,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何××。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何××、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35元,依法减半收取717.50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