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何××、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何××,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何××。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何××、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35元,依法减半收取717.50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