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芝玲与朱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芝玲,朱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06号原告何芝玲,城街道胜利二区24幢3-202室。委托代理人丁宁,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强,宅街道苏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芝玲诉被告朱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芝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海强经营的义乌市高维珠宝店的营业收入人民币981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如遇冻结,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