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童××、叶××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童××,叶××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王××。被告:童××。被告:叶××。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童××、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王××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