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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童××、叶××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童××,叶××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王××。被告:童××。被告:叶××。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童××、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王××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