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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