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成××。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诉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