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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小琼与吴兴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琼,吴兴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李小琼。被告吴兴建。委托代理人黄见,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琼与被告吴兴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琼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而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小琼承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