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章金星与滕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星,滕世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61号原告:章金星。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滕世伦。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星诉被告滕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星撤回对被告滕世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