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海盐××标准件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海盐××标准件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海盐大桥西侧××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盐××标准件制造厂,住所地:海盐县武××镇××村。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标准件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嘉兴××辰线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