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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明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丁永庆与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庆,王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明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丁永庆。被执行人:王国彬。本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的(2002)明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2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2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2)明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同发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杨 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