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