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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