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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崇连与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连,王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42号原告:黄崇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东村2区49号。委托代理人:赵森林,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华,市滨海镇湾下村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崇连与被告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崇连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崇连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泳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