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甲与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朱××,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原告:许甲。委托代理人:许乙。被告:朱××。被告: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