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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储春福、何爱花与储德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春福,何爱花,储德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储春福。原告:何爱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志来。被告:储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春福、何爱花诉被告储德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春福、何爱花撤回对储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储春福、何爱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