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原告:朱××。被告: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