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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0号原告:朱××。被告: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