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告有限公司,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苑××座。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毛××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