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崇新与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炳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新,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炳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王崇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寺前村3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玉梅,女,永康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执行董事。被告童炳友,王宅镇红星村红孙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新与被告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炳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新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崇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