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甲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余甲。委托代理人余乙。被告戴××。原告余甲诉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乙,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甲诉称:被告系原告的表妹夫。2006年6月8日,被告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年利率为6%。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本付息,故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34个月的利息16320元(按月利率6‰计息)。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136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06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09年4月8日止)。被告戴××辩称:2006年6月8日,被告因家中装修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虽然该款至今未还,但被告已逐年支付原告利息共计96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应由被告的妻子方某与被告共同承担,或由被告承担50%的还本付息责任。同时,被告认为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另外,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因被告出生日期为1982年4月23日,而非1982年2月23日,也非农居人员,故被告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原告余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于2006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6%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戴××未提供证据。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庭前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收集了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并将该《记录》在庭审中进行出示。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6月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7年6月8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由于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与方某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方某系原告的表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06年6月8日起至2009年4月8日止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3600元,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已支付原告利息960元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求其妻子方某与其共同承担本案所涉债务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虽然上述80000元借款形成于被告与其妻子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被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应按年利率6‰计息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年息为陆厘”的文字表述和当地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应为6%,故对被告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其非适格主体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承认其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且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因此,对被告这一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余甲借款80000元;二、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甲利息13600元。如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