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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岳涛、杨大林等抢劫罪,杨大林、张红振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涛。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大林。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红振。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森涛。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郭俊磊。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广俊。被告人陈坤坤。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犯抢劫罪,被告人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旭文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辩护人李广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1、2008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岳涛、刘森涛在本市下城区杨家沁苑6排1号旁公厕内,采用抓头发、搂抱、搜身的方式,劫得刘某甲的人民币300元及中天牌58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36元)。2、2008年4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大林、张红振在本市下城区沈家北苑附近杭州市重机厂边小路上,踢倒廖某骑驶的莫拉克牌TDP811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7元),并借人多之势吓跑廖某,劫得该辆电动车。3、2008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大林、刘森涛、张红振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工业园区至八字桥小路段三岔路口,由被告人张红振将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杨某拽倒在地后,采用拳打脚踢、搜身的手段,劫得杨某的奥克斯牌M869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78元。4、2008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岳涛、郭俊磊、陈坤坤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工业园振华路北侧公园内,采用搂抱、搜身、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刘某乙的人民币100元、三星牌E25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39元)、尼康牌S210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733元)、优百特牌X-711型MP3播放器一只(价值人民币181元)、刘某乙的女朋友马丽莎的诺基亚牌210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24元)。5、2008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岳涛、郭俊磊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路白寺桥西侧100米处的人行道上,采用掐脖子、搜身、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徐某的人民币180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50元)。6、2008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在本市下城区沈家路与长滨路口北侧100米处的三岔路口处,采用搂脖子、搜身的方式,劫得余某的人民币1500元。综上,被告人岳涛参与抢劫四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43元;被告人杨大林参与抢劫三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35元;被告人郭俊磊参与抢劫二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7元;被告人刘森涛参与抢劫二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4元;被告人张红振参与抢劫二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5元;被告人陈坤坤参与抢劫一次,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77元。二、抢夺犯罪事实,2008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大林、刘森涛、张红振在本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沈家村84号门口小路西侧,趁途经此处的翁某不备之际,夺取其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800元等物。案发后,赃物尼康牌S210型数码相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郭俊磊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购物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刘某甲、廖某、杨某、刘某乙、徐某、余某、翁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大林、刘森涛、张红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均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两罪并罚。被告人郭俊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俊磊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郭俊磊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俊磊提供了其它被告人抢劫、抢夺犯罪的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同时郭俊磊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犯意发起者、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并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俊磊检举同案犯犯罪的线索已为公安机关掌握,故不属于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郭俊磊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共犯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岳涛、杨大林、张红振、刘森涛、郭俊磊、陈坤坤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红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森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俊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坤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六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恒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