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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嵊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嵊州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嵊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嵊商初字第587号原告:魏××。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村。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