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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世军与阮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世军,阮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1018号原告:应世军,2603198003292173,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群村下路廊32号。被告:阮文元,××100××198410211971,住台州市黄岩区上洋乡黄乐路5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世军与被告阮文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应世军以已与被告阮文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应世军承担。审判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