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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有限会××与嘉兴××光电科××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限会××,嘉兴××光电科××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55号申请人:有限会××。法定代表人:阪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被申请人:嘉兴××光电科××司。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于2009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有限会××申请嘉兴××光电科××司公司清算一案。2009年4月16日,申请人有限会××申请撤回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有限会××申请撤回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