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柯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一中与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中,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柯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毛一中,埠镇毛村村。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387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毛一中为与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美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一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5年8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帕萨特汽车一辆。因原告资金周转原因,原、被告和贷款人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经协商达成购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向原告贷款107000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10日止,被告自愿为原告的购车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9月5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续保金1000元,还贷逾期押金10700元。此后,原告按约定还清了借款本息,也及时为汽车进行了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续保金和还贷逾期押金,被告均借故拖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续保金1000元、还贷逾期押金10700元,合计1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公司基本情况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5年9月5日向被告支付续保金1000元,逾期押金10700元,合计11700元。3、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5年8月9日,原告因购车向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按揭贷款10700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保险单六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车辆自2005年8月5日以来一直对车辆进行了保险。5、机动车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10日已将安揭车款全部还清。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未到庭,本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帕萨特汽车一辆。2005年8月9日,原、被告和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签订《购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向原告贷购车款107000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10日止,被告自愿为原告的购车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续保金1000元,还贷逾期押金10700元,合计11700元。此后,原告按约定还清了借款本息,也及时为汽车进行了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续保金和还贷逾期押金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以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到被告处购买汽车,被告要求原告交纳续保金1000元,逾期还贷款押金107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续保金及押金,原告在按期为所购车保险及还清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后,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的续保金及逾期还贷款押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续保金及逾期还贷押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于已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毛一中续保金1000元及押金10700元,合计117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