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林××,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甲。被告:林××。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