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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与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林××,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甲。被告:林××。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