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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小景与孙继超、开封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继超,陈小景,开封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继超。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景。委托代理人朱凤龙,开封市金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开封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经理。委托代理人房贵鑫,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孙继超因与陈小景、开封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