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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金才良与谢德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才良,谢德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才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继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德土。上诉人金才良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才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才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才良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诉讼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金才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