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金才良与谢德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才良,谢德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才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继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德土。上诉人金才良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才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才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才良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诉讼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金才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