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金甲。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金乙。被告:竺××。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乙、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甲起诉称:被告金乙与被告竺××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23日,被告金乙向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5311‰,归还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由原告金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届期后未还,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向瑞安法院起诉,瑞安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2007)瑞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金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29869元及逾期息(逾期息自2007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三六计算);2、金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金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乙追偿;受理费2109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2509元,由被告金乙、金甲负担。判决生效后,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于2007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2007年10月8日原告金甲代偿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2509元及执行费737元,共计28246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25000元、诉讼费2509元及执行费737元,共计28246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银行存款利息。在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变更为2007年10月8日。被告金乙、竺××均未作答辩。原告金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07)瑞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2007)瑞民执字第93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诉讼费专用发票二份,证明被告金乙向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借款5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及原告代偿款项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金乙、竺××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确认其有证明力,相互之间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金乙、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金乙向浙江瑞安农村合某某行高楼支行借款,原告金甲为借款提供担保,在法院执行中,原告金甲履行了部分担保义务即代偿借款本金25000元,有权向被告金乙追偿。对于诉讼费2509元,法院判决由原告金甲与金乙共同负担,鉴于诉讼纠纷的引起在于金乙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及原告金甲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故双方应对半承担。对于执行费737元,是由于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亦应由双方对半承担。被告竺××与被告金乙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被告之间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乙、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甲26623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金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金甲负担53元,被告金乙、竺××负担20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用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