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与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73-1号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城××号。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单××室。法定代表人: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与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诉讼费52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