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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77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