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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明朗与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朗,张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23号原告方明朗,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南办事处巧溪村下方自然村32号。被告张子龙,经商,现住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4785号商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朗与被告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朗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方明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