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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一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黄永幸与陈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幸,陈莉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黄永幸。被告陈莉莉。委托代理人姜志良。原告黄永幸诉被告陈莉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菁晖独任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与审判员章幼戎、人民陪审员陈学清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幸、被告陈莉莉的委托代理人姜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幸诉称:200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陈莉莉家地板长期漏水,以致渗漏到原告家,并造成原告生活不便,财产受损。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到现场观看,并要求其修复,被告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行动。后原告多次要求其修复,被告一直以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为由推辞。故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修复漏水地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258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对原告家中漏水原因存在争议,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8000元。被告陈莉莉辩称: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后,感到很奇怪。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上门,被告置之不理”不是事实,原告只找过被告一次,被告立即就下去看过。漏水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这在工程部有记录。2008年8月份以来原告没有来找过被告,被告还以为漏水问题解决了。被告的装修从未改动过管道设施,不可能导致漏水,房屋漏水有两个原因:房屋质量及装修问题。被告的装修在物业有备案过,做过试验没有漏水。被告也找过物业公司工程部维修过两次,维修师傅说不会漏水的,之后被告又用软管接水不用洗脸盆,水不从地面走,原告还会漏水,说明就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被告房屋装修造成漏水的,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鉴定报告:(1)该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的标准,违反司法程序通则第22条的规定;(2)鉴定的逻辑推理错误,管径不一不是必然就能推断出“有所破坏”的,“有所破坏”在哪里?(3)该鉴定以偏概全,无法令人信服;(4)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卫生间地面被告是不用水的,渗漏的水从哪里来?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黄永幸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1份,2.契证1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证据1、2、3欲证明房屋为原告合法取得,受法律保护;4.照片19张,欲证明因被告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不便以及财产损失;5.购物发票4份,欲证明因被告的侵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财产损失清单1份,欲证明原告受侵害后的财产损失;7.鉴定费发票1份,欲证明原告已支付鉴定费。被告陈莉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为其对证据1、2、3、5、6不清楚;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就是由被告的装修造成的;对证据7的鉴定费发票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亦与本案相关联,故予以确认;对证据7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1-3系原告相关权属证明,被告亦认可该事实,故予以确认;证据5、6系用以证明原告相应损失,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漏水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故采纳该意见。此外,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漏水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装修所致。被告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后,该公司又于2009年3月23日出具说明一份。对鉴定报告及说明,原告无异议,认为恰恰证明被告的水管是经过改装的,这是造成原告渗漏水的主要原因。被告对鉴定报告和说明有异议,认为细管套进粗管不会破坏防水层、被告卫生间地面也不用水。本院认为,鉴定报告及说明系本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案件事实:原告黄永幸、被告陈莉莉分别系杭州市下城区北景紫荆苑13幢703室和803室房屋所有权人。2008年6月,原告发现因被告卫生间地板漏水,渗漏至原告卫生间,并造成原告浴顶、梳洗柜等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并赔偿损失,被告未予答复,故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因双方对漏水原因存在争议,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洗脸池及马桶上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后,认定原告卫生间洗脸池及马桶上方漏水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装修时对洗脸池下水管和马桶排污管与地面交接处有所破坏,上述管道改动处与现浇板接触部位的密封及防水措施不到位。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因渗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装修房屋时,对洗脸池下水管和马桶排污管与地面交接处有所破坏,上述管道改动处与现浇板接触部位的密封及防水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卫生间洗脸池和马桶部位漏水,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被告理应承担修复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因双方对漏水原因存在争议而由本院委托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已由原告先行支付,现根据鉴定结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笔鉴定费的请求亦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杭州市下城区北景紫荆苑13幢803室卫生间的漏水部位予以修复;二、被告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永幸财产损失2000元;三、被告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永幸鉴定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黄永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黄永幸负担4元,由被告陈莉莉负担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章幼戎代理审判员  周菁晖人民陪审员  陈学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楼一平 来自: